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《蘋果日報》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目前正在審理,該案引起了廣泛關注。
而部分西方國家政府和政客更是藉此大肆批評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,攻擊香港法治,聲稱檢控及審訊是所謂「政治迫害」。
行政會議成員、民主思路召集人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指出,西方政客是試圖以「雙重標準」干預香港事務、破壞香港法治的卑劣行為。湯家驊舉例指出,英國去年頒布的最新《國家安全法》中就有「破壞罪」(Sabotage)和「外國干預罪」(Foreign Interference),英國《國家安全法》第十二條規定,任何人,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「資產」造成損害,而該損害「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」影響,且符合「外國條件」,則該人將干犯「破壞罪」,刑罰可致終身監禁。在法例下,國家經濟利益是一種不容破壞之「資產」。此外,他還指出,該法例第31條規定,「外國條件」是指某些得到「外國勢力合作或同意之下進行」的行為;而「外國勢力」則包括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政府。湯家驊指出,由此可見,如果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,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,損害本國經濟利益,該人很可能已觸犯了英國《國家安全法》下之「破壞罪」。至於「外國干預罪」,該法例第13條規定,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「干預成效」的「被禁止行為」,且符合「外國條件」,則構成「外國干預罪」。此外,他表示,若根據該法例第14條規定,「干預成效」被定義為「影響任何人行使其公共職能」,或「干預在行使公共職能過程中提供之服務」,從而「損害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」之行為。因此,呼籲外國對政府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藉以影響他們行使公共職能,或干預他們執行公職毫無疑問符合法例下所言具「干預成效」之行為。這種行為當然也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,亦因此而構成有「干預成效」之行為。
他續指,任何人呼籲別國制裁本地官員或法官,無論在香港或英國均不可接受,亦會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而觸犯刑事條例。值得注意的是,隨着黎智英案續審,控方披露了大量案情。首先,控方1月9日讀出警方國安處高級督察供詞,揭黎智英向反中亂港派乃至境外人士支付資金逾9,000萬元(港幣,下同)。黎智英以巨額資金資助反中亂港派,並將其操控的傳媒作為這些政黨的宣傳喉舌,這已經表明雙方非一般的關係。再者,黎智英與外國政客的合作關係,黎智英曾在2013年至2017年間,分六次轉賬逾176萬元給美國前副國防部長沃夫維茲;美國企業研究所逾11萬元;分兩次轉賬逾350萬元給陳日君;轉賬20萬元予英國組織「香港監察」,等等。由此可見黎智英與外國政客有金錢關係,是否涉及勾結外國勢力,將是此案一個重點。黎智英還涉嫌主導海外亂港組織「重光團隊」,建立國際網絡、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平台。
據控方所指,黎智英是「金主」和主腦,不但提供資金,還在台北住所會見團隊核心成員。這可以說是對黎案最有力的指控,原因是「重光團隊」就是一個亂港組織,不斷到國際社會尋求制裁香港,公然挑戰香港國安法。
據案情揭露,黎智英與律師助理陳梓華、李宇軒,一直管理「重光團隊」並以此作為平台,採取不同方法危害國安,他更親自部署四大步驟及三條「國際線」,請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及介入修例風波。控方現時主要是通過多名「從犯證人」的證供來證明黎智英屬本案主腦,李宇軒很可能是其中一名主要證人。面對大量證據,黎智英一方卻沒有就有關證據進行辯護,反而繼續拖延。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竟因突發原因,表示要缺席聆訊兩周,辯方又聯合申請在處理案件的承認事實後播放一些影片,預計需時四天半至六天。有分析指出,在黎智英案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,相關的代表律師卻在爭論案情以外的地方動作不斷,難免令人懷疑是想要以拖待變,將案件不斷發酵,不斷引起國際社會的「關注」,使更多外國勢力介入施壓,爭取西方介入,把水搞混,干預司法判決。此外,李宇軒等「從犯證人」是第一身參與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行動,其證供將可直接指證黎智英的罪行。為了推翻這些人的證供,黎智英「國際律師團」日前向聯合國提出緊急申訴,對黎智英案主要控方證人李宇軒的「遭遇及其對黎智英案的影響表示擔憂」云云,其目的就是想將有關證供抹黑成在「嚴刑逼供」下得來,不應作為呈堂證供。然而,有關指控卻沒有提出絲毫證據,根本就是一場政治鬧劇,目的不過是通過向聯合國申訴從而質疑以至否定李宇軒的證供。有關做法之後也可以套用在其他「從犯證人」上,一旦有誰的證供對案件不利,就聲稱有關證供是遭受嚴刑逼供而來,其證供就不能用。實際上,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罪其實十分清晰,並沒有灰色地帶,香港國安法沒有死角,不論是司法戰、拖延戰、造謠戰,以至西方國家的干預,都敵不過法網恢恢。